根据《土地管理法》,在征收土地时,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征用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对因征收房屋、临时安置等原因,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相关法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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