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被拆迁人可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有关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对暂时安置的补偿;㈢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18条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征收个人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其住房保障。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