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所有被拆迁的房屋都列入补偿范围,必须是合法房屋。本文所说的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所有权人合法拥有。(2)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不属于违章建筑等。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超过批准期限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附属品。已拆迁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加设的附属设施,具有某种用途。用作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有某种用途,且对房屋升值有利。(3)必须是能够计算价值的物品。(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应当合法。3.收益权。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收益权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收益权人是合法占有和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2)收益应是合法的。(3)所得应有根据,包括现成的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拆迁过程中,应按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于不同地段、不同时期的拆迁补偿标准,其补偿标准也不相同,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实际处理,如果对有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如拆迁补偿计算错误,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