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总结来看,女方亲属陪送嫁妆应视为赠与行为。因此,如果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被认定为女方家庭对女方的个人婚前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如果是陪送嫁妆,则女方家庭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就应当承认,这是一种夫妻共同赠与的行为,应认定这是一种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对这种嫁妆有特殊约定,则应根据约定确定该财产的权利归属。当前,尽管法律对离婚时如何处理嫁妆作了明确规定,但一般法院都会将登记结婚前的嫁妆作为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可以带走嫁妆;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带来的嫁妆,有可能属于共同财产。实际上,嫁妆和彩礼在离婚时纠缠在一起,所以离婚时如何具体处理嫁妆,还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