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即使只在一个人的账户上,也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在该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一)一方对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按共有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