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由婚前一方支付首笔财产,婚后男女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被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次支付应被视为首次支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若离婚时仍有房贷未付,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注:共同还贷部分,不管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还贷,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方确能确认其还贷资金来自个人的婚前财产,则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