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方面,证明材料可提供购房协议或房产证明、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账户、贵重财产发票等;以上证明材料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都要详细记录。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决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由于涉及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沟通都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的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都不愿意透露。有些夫妇在共同生活期间,对于对方的收入情况,彼此比较了解,对于对方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的收入就比较容易。不过,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中,不关心一方的收入状况,或者对经济没有过分的防范心理,对另一方的收入状况可能不甚了解,因此,有必要在审理案件之前调查对方的收入状况。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进行调查。一般而言,律师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去调查,对于国有大型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还是比较配合的,还是能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法律顾问可事先与想要调查的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联系,并凭律师的证明文件和律师的介绍信前往调查。2.法庭发出调查令调查。实际上,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得不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取证难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样,在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由法院签发调查令(如上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一般面对法院发出的调查令,调查单位极少有不配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可处罚金:(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普通正规单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3.法庭调查收集的申请。在未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工资收入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比较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有关工资收入。由于男女都已结婚成为合法夫妻,那么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刻起,其实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其中包括婚后一方取得的工资收入。但是,法律同时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上达成协议,如果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应该是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