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房屋产权后,其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与出租人签订公共住房租赁合同。新承租人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及交换房屋产权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如果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出售其所拥有的公房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享有优先权。将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出售其所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不得侵犯另一方正常使用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权利。再者,中央在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和其他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经产权单位同意,或参照通知,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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