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妇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婚姻双方对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变为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一些没有证据证明婚前的个人财产的案件,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异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帮助。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在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为居所对生活困难者进行救助的形式,可以是居所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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