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帮助。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我们所说的“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离婚时依赖个人财产和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离婚后无住所;2.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3.由于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有困难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确需要帮助;2.另一方有能力帮助;3.帮助的形式可能是住房,或者是金钱,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4.受助方没有再婚。配偶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提供帮助,是相互扶养义务的延伸,是扶助或资助配偶或原配偶。当代夫妻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养的时候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扶养时也同样有帮助的义务。而在实际中,由于女性的经济能力普遍低于丈夫,需要扶养帮助的主要是离婚妇女。对夫妻财产,离婚时子女自然不能参与分割。但是如果是家庭财产中的财产,那就必须在离婚时先分清孩子所有的财产与夫妻财产。夫妻财产中属于共有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如果离婚夫妇不能协商分割,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