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5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蒲清蓉,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丽,该区区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强,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蒲清蓉因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侯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成都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9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蒲清蓉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武侯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侯区政府已经安排相关公司对蒲清蓉的房屋实施拆迁行为,因此,武侯区政府必然制作和保存了蒲清蓉申请的政府信息,武侯区政府依法应将蒲清蓉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二)武侯区政府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武侯区政府没有制作、保存涉案政府信息,应当视为该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被撤销。故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武侯区政府作出的2018年第0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以下简称010号告知书)和成都市政府作出的〔2018〕335《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35号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武侯区政府010号告知书和成都市政府335号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针对蒲清蓉申请公开“武侯区政府实施《武侯区永丰汽配城(佳灵路28号)旧城改造项目》和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授权有关文件的政府信息”,武侯区政府审查后认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行为属于行政工作安排,不需要委托授权,蒲清蓉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据此作出010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并无不当,程序合法。成都市政府收到蒲清蓉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335号复议决定,维持武侯区政府作出的010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分别判决驳回蒲清蓉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蒲清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蒲清蓉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