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侵害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声誉。此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它的所有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证券.货币等。

㈡客观要件。该罪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收取:收取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取好处费.回扣等。获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取;接受指不主动的接受;为他人获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的利益。对于能否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他人大量财物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按照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导致严重后果的;B.强迫索取财物的;C.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类行为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但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单位受贿罪。

2.在经济往来中,秘密地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行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利而索取.索取之物不足定罪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时,应按一般单位处理,不适用于犯罪。此外,对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应构成犯罪。对收付回扣和手续费在帐上记载的,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为国有单位。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合作社.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得成为单位受贿犯罪的主体。原因在于,我国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机构.人民团体的性质以及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要求或接受他人的财物,并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背自己的职责,则有损于国家法律的尊严,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破坏,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造成严重的侵害和损害,造成国家机关的败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比团体的声誉,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㈣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具有索取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在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下,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表现为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理,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的,尤其是在有关情况下,还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贿赂的实际数额的大小,以及其造成的恶劣程度,作为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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