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有密切的关系,许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即为未经查证的贪污、受贿。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具有其自身的犯罪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从客观方面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犯罪人拥有巨额财产超过合法收入,且行为人无法说明,司法机关也无法查明其来源。这就是说,犯罪人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有贪污、贿赂,又有走私、贩卖毒品、偷窃、诈骗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均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一国工作人员的财产无法明确来源的合法途径,或者其支出显然超出合法收入,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时在数额上,如果非法所得与合法收入之间的差额达到30万元,则按照有关规定,此时可以认定构成本罪。大量财产来源不明,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但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情况,则应是在我国刑法中按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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