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法第56条和第113条规定,犯有本罪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可并处没收财产。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以死刑。违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在中国的特别刑法中,主要是指《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处罚补充规定》。其主要特点是: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秘密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在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故意非法向其提供国家秘密。该法不规定本罪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在实践中多为经济目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返回祖国怀抱的台湾省和境外机构、组织,回归前台湾、香港、漠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例如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社团和其他企事业组织,还包括外国驻华使节、领馆、办事处、商社、新闻机构等。外国人,是指居住在国外和回归前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此处所说的居住,无论是否获得了永久或长期居留权,还是短期居住,均应被视为居住。偷窃,是指利用秘密手段偷窃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信息或物品。暗杀,是指利用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色情或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资料或物品。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情人员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某一特定范围的人知道的事项。这一领域包括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部队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持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等领域,以及国家保密工作机构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应由国家保密工作机构确定保守。政党内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所规定的秘密事项,亦属国家机密。对等级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造成国家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不一。所谓情报,就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较大、尚未或不宜公开披露的情况和材料。单位内部的非公开情况、正常的情报交换,不应该被理解为情报。该条规定了盗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种具体行为。如果犯下上述行为之一的人,即构成犯罪。若犯罪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但并未获得国家机密或情报,或未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则构成犯罪未遂。我们的法律规定,如有群众或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就会触犯我国刑法,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问题对此行为将处以重罚,除非有重大立功行为,否则不予考虑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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