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存在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从事交通运输、非交通运输、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肇事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监禁:
(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㈡死亡人数超过三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车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足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四)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机动车驾驶的;
(五)驾驶严重超载的;
(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6.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犯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7.交通肇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㈡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8.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车祸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拥有者.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9.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不能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0.单位主管人员.由机动车辆所有者或机动车辆承包商指使.强迫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1.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