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中央政权的地位很明显。然而,为了达到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标,也可以把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从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所以,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颠覆性政府有多种形式,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公开和秘密等多种方式。例如发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利用已经偷走的部分国家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等。打倒社会主义制度,就是用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行为,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它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并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罪犯暗中策划以颠覆政府为目的的活动,即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犯罪严重的.积极参与或参与的其他行为。犯下颠覆性政府行为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取党、政、军要职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严重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刑法条款,只要政权用任何手段推翻政府,必然要负刑事责任,法庭在作出判决时,也应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予以惩罚,轻罪不超过三年,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