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害人而言,赔偿义务人(行为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受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给予受害人合理赔偿,数额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该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并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天少发工资的赔偿费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开支,如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费、康复费和继续治疗所需的额外费用以及残疾赔偿。残障赔偿按丧失能力程度,按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对其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无劳动能力者生前扶养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上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对未成年者,其生活补贴直至十八周岁为止;对其他无劳动能力者,给付生活费至死亡时止。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因工作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基本营养费。受害者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助残辅助器具费、扶养人生活费,并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