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该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境外各类固体废物。

㈡客观要件。该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1.违背国家规定的行为。

2.已对境外的固体废物实行倾倒.堆放.处理。我们所说的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倾倒固体废物到任何地方;堆放是指我国境内任何地方任意堆存境外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固体废物焚烧并以其他方式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一项活动,目的是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的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或使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保规定要求的地点或设施不再回收的活动。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实务上,该犯罪主体多为废物进口或废物利用单位。个别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非常罕见。

㈣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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