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土地转让;

2.对已建建筑物出让的土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并且属于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进行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

3.减免地价或支付协议地价的转让土地使用权;

4.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的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转让土地使用权。上述内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特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所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程序,这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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