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争议与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有许多区别,不可混淆。

1.起诉的条件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害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并非必须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的期限不一样,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方能引起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三十日期满后,只会引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但是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超诉的也造成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案件。30日期满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争端性质不同。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中,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属于确权案件,在侵犯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要就是否构成侵犯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属于侵权案件。

4.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属于确定性诉讼。在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中,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是属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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