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转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须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赠与须提供房照.原始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的签名协议及街道证明。

3.新房屋的土地登记,须提交土地及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丢失或损坏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由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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