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向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由其保管。它的主要内容有:
1.土地使用者姓名.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期限.四至.填写机关签字.年.月.日。
2.城镇土地使用用地面积,其中建筑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包括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注释。
4.改变记事。
5.附图和证书编号等。土地使用证是一项很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好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反合同,侵犯业主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物权的组成部分,也是更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不动产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土地使用证”缺失,不动产“物权”不完整。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发证制度”,表明房地产“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房主购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将房屋的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却没有交给业主。
(二)房地产转让中可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缺乏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使用权”。(三)可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缺乏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这项规定使得原本只居住了70年的房屋被“自动”延长。使得世代相传的“居所”财产属性,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关于土地使用证名称的归属,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关当事人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不然自己的程序操作就会出现一些列的问题,所以具体的问题解决是要自己做相应的准备,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