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即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范围,适用于夫妻共同拥有的第17条,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薪金、奖金、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或双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或双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是指取得财产权,而非实际占有财产。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5)属于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8)一种一次性费用,如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享有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2]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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