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期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收益和部分处分权。土地使用者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享有部分地权。这一部分处分权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的土地上的地上建筑及其它附着物拥有所有权。对于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前,土地使用者欲改变土地用途,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土地使用者必须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不得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闲置土地。业主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境外非法人、公民自然人等,都可以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出让中,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协议等方式进行,而且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70年。在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