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如下: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额)×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其计算原则是:房屋购置价与贷款利息之和,即是指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的比例。使用这一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价即为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获得增值部分。二是计算方法: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这种计算方法的原则是: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购买价格与偿还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一部分,减去还贷后的部分甚至增值部分。这种计算方法与前一种计算方法不同,在于对房屋总价款的确定,前者把离婚时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利息包括在房屋价值中,并且本文的计算方法是认为未归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所有,因此不能将其纳入房产本身的价值之中。其三是计算方法: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此种计算方法的原理:还贷时房屋的价格为:夫妻共同还贷的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格=房屋购买价格。再次乘以房屋增值部分就可以得到夫妻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这一计算方法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纳入房产价值之中。其计算方法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此种计算方式是以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时间节点为基础,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买房多年后才结婚的情况,即买房与结婚之间还有一段距离,而且这种情况下房产增值应算作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且非产权登记方对此没有任何贡献价值,因此无法获得该期间房地产的增值。就这一点而言,看来第四种计算方法比第三种更为科学。第5种计算方法是:相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这一种计算方式,第一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计算方式相似,但是在现实中是有区别的,这一计算方法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结婚时间作为计算依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占的实际比例,再次乘以从结婚到离婚房产增值的情况,即获得夫妻还贷部分相应的房产增值。六个计算方法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已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费用等),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后的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的房屋市价减去还清贷款,即获得增值部分。但是由于这一计算方法把税费、装修等购房成本都包括在内,而实际上房产随着时间的增长会不断增值,但是税费是固定不变的,装修部分不但不会增值,反而会贬值。因此,尽管有人认为这一计算方法有利于登记当事人,但由于原理分析不够合理,因此在实践中使用这种计算方法的较少。第7条计算方式: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其中:房产总价值=房屋当前市场价-房屋购置费增值部分=房屋当前市场价值(房屋购置价)已购房款(房屋购置价)房屋购置价(房屋购置价)房屋购置价(房屋购置价)房屋购置价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格(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房屋购买价格)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所得;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五)应当归一方的其他财产。综上所述,离婚财产的分割要经过双方协商才能完成,而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则需要分割,因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以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任何补偿都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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