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财产分割判决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给予照顾。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帮助。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离婚,如果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二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137条,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起计算时效期间。但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第八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财产分割,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益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归属,或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中获得的收入和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合同中获得的财产;(5)生产.如承包.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益。3.复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存在悬殊的差异,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营,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要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要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7.难以确定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责举证。不能举出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平等的。按照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会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一般属于个人。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被占有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10.可以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获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双方婚后8年内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均已整修.装修.原定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价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已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3.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14.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则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事实,可以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一方没有住房,在经济上确有困难,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15.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后共同生活而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除为了逃避债务外,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2)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为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戚提供资金。(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被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中。(4)个人应得的其他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取得财产而借款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利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过短,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以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一方请求析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于暂时无法查清的财产,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也可以中止离婚诉讼程序,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程序。21.一方非法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出售.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特别地,应将隐藏.转移.出售.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出售.出售.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如有不足,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出售.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违法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22.属于事实婚姻的,本意见适用其财产分割。违法同居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离婚案件中进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参考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婚姻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许多民法的范围,而且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时,有些问题的解决,基本都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在实际涉及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时,主要以婚姻法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