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平分或少分;婚姻的过错一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负责的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和传统的风俗习惯,我们一般认为有外遇、有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对导致离婚有直接过错的一方。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传统因果报应风俗观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九九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区分,我们要坚持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分割夫妻离婚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反过来说,是过错方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少分。但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理念没有写入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没有写入的原因有很多,这里就不再赘述。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原则已被新婚姻法立法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