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极强的行政干预。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其转让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生效,评估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以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的用途、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土地开发政策.土地所有权是否清晰,旨在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产生不必要的冲击。也就是说,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其重要性不只限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还应进行前期的审查,只有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许可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能发生。2.不对称性。鉴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上的转让也必须受到不定期的条件限制,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流通的情况非常少见,仅在两个同时满足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存在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大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条件,转让过程中应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收益金。3.有补偿性。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属物权,这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期使用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再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不是“无偿”,还需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经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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