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的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等分割。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所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一般属于个人。(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差额巨大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请求对方返还彩礼。(4)一方与他人合伙以夫妻共同财产,入伙的财产可归一方所有,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5)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经营但没有收入的养殖、种植业等,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等方面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而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以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过长,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以按赠与处理。(8)夫妻共有的房屋不适宜分开使用,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应对女方进行照顾。(9)如果离婚时一方的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经济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书双方的感情一旦破裂,则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登记,司法部门一般会保留离婚财产法律生效书一定的年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若以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则不存在法律生效书。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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