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手段花样不断翻新,主要表现为:(1)以私人银行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谎称已取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以民营银行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行虚假理财产品,二是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三)以境外投资、高新技术发展名义,伪造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的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假股票上市增值前景或承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将钱汇到指定的个人账户,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四)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入户入户”,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五)以高价购回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用不值钱或不值钱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很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六)以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也就是运用互联网金融创新理念,设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通过虚构借款人和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根据国家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尤其是巨额罚款数额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实际上非法集资数额只是量刑参考依据,还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排除更严厉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