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以货币补偿金额为准;拆迁居住房屋,也可以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异地产权住房差价的转移。它表明上海市以户口为计算基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相反,新方法的实施,对居住在旧式里弄、简屋、未成套房、未成套房、按“拆迁面积”计算拆迁补偿的新方法,而居住面积较小、收入较低的居民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购买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较为困难,针对此问题,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这样才能得到一定的实惠。单价最低补偿标准是:同一地区内被拆迁房屋和已购公房的平均单价,即:凡被拆除的住宅,其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该地区的最低补偿单价执行。此外,在最低补偿单价之外还规定了价格补助标准不低于205,即可以获得价格补偿最低单价205以上的价格补贴。对居住面积较小、收入较低的部分居民,还可选择异地产权房安置拆迁补偿办法,这种补偿方法是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采用“拆一还一”再增加地段类别面积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