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生效。法律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