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购置或转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5%(纳税人在县、镇)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按累进税率征收。法定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支付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