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㈡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营土地使用证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在这些土地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