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补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病人由于工作失误而减少的固定收入)。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时得到的.但由于医疗事故就医延误而失去工资.奖金.津贴.特殊职业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通常情况下,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其奖金按上一年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起征点的,按起征点计算。应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等私人企业,以及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出具的证明,特别是证明病人的“固定收入”高于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无法单独作为认定的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认定。如果受害者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2.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凭证;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工服务人员等,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可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全部按照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发生地点的年平均工资计算。
3.确定误工日期。《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证明为准”,病程由病人的住院日和出院后医院出具的休养日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算。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律不予扣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计误工费。导致病人致残的医疗事故,由专家鉴定小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在伤残人员定残后不再赔偿。
4.病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得到合理补偿。自身没有劳动收入,病人系未成年人等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误工费计算。在这方面,国家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部分地方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受害人为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因工作疏忽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区别对待: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补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或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补偿,但新收入低于在岗工资者,按新收入赔偿;因违反法律.政策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计算误工费的标准是误工时间乘以收入这一标准可以得出因交通事故而减少的收入。假如有固定收入,那么奖金和津贴都可以列入收入范围,这样就能在补偿的时候提出来了。而且一般单位都是按照工资表来进行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