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疾而继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的。””“误工时间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决定。对因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件人的,误工费按实际减收人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数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数,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在此基础上,对误工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可表述为:误工赔偿额=误工(天/月/年)=误工时间交通事故的误工费赔偿应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未投保,应由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不只是一方,包含几方的,应由几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进行分割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