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照法律应由投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按下列限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限制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根据死亡伤残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由受害人家属承担的丧葬、死亡补偿、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助学金、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投保人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方式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医疗费用、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整容费、营养费等,以及对无责任医疗费用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