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费。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疾而继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交通事故误工费按受害人的劳动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他们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照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在其身体未受到正常损害前所进行的工作,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它是对身体造成健康损害的必然结果。就损失而言,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一种应当得到但因损害而未得的财产利益。但人身损害赔偿中,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别并不特别,因而一般不强调其性质为间接损失。因此,交通事故和误工费需要个人赔偿,具体赔偿情况请随下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