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具体操作包括实际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程序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初审结束为截止时间,以前发生的金额为当事人赔偿的金额。以后所发生的费用可通过协商解决,多数是另案处理,待实际发生后,再赔偿。

2.误工费。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疾而继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费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补助标准确定。在湖北省一天15元。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支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予合理赔偿。

4.护理费用。确定受害人的护理费应明确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每日护理费。照顾期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护士分为特殊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照护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需要多人照护时,可要求多人照护。护理费用=护理日数*护理日数*护理数量。

5.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去医院.住院治疗.转院治疗和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和亲朋好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所引起的交通费用。交通费用的确定应考虑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6.农村居民残疾补偿。农民的残疾补偿=被诉法院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补偿系数*补偿年限。

7.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城市居民残疾补偿=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系数。

8.伤残人员残疾用具。应当指出:

(1).辅助器具按照一般适用器具合理的费用标准计算:

(2).辅助装置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制片机构的意见确定;

(3).确定超过规定的辅助器具费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给付有关费用五至十年;

(4).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但要确保权利人得到及时救济。

9.受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应该考虑补偿的基础.补偿的期限.份额补偿和总补偿的限制。

10.农村居民死亡赔偿。应该考虑补偿基础;补偿指数,即年份;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以及死难者年龄的因素。

1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乡村居民死亡补偿与补偿的基础是不同的补偿基础。

12.葬礼费用。葬礼费用=上一年被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6。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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