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犯罪方承担;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用于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是指受害者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即误工时间),由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取人的补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误工费的确定依据是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人情况。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平均收入,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差额据实赔偿。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具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三倍,而非固定收款人则按国有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该解释对误工费损失没有最高限额。对“受害人有固定收人,误工费按实际减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上述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遭受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未扣发或未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少赔。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营运车辆,需承担营运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受害人以被损车辆为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误工费:受害人在遭受伤害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时间)时,应当赔偿误工费,由于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失的工作。劳资收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