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根据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继任者子女先于继任者死亡的,由继任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代位。

2.在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确定分割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所规定的相同顺序,一般应当平等。

3.死亡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获得。没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民法典》第119条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者所需的生活费等。该法第34条规定: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犯,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因此,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所特有的财产损害,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补偿,具有以下特点: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赠。遗赠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合法拥有,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和赔偿的实际取得是在死者死亡之后。车祸死亡家庭财产的分配顺序是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的是第一继承人.继子女的后代、其同胞.祖父母等;值得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对死者家属和近亲的一种补偿,因此应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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