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㈡客观要件。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凭证等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上述规定,图私利、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退税凭证,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按照本条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作为徇私舞弊的一般,由主管机关予以处理。所说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行为得逞。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说,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海关人员,承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职责。凡从事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㈣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故犯有可能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其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对海关人员等非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若利用自身职权,将出口退税凭证违规提供给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公民或单位,因此,一旦发现这一提供行为,实施违规提供退税凭证的职员,就有可能因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而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