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竞合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工伤保险的待遇如下: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经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伤残工具费、误工工资等费用,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事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垫付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补偿。

(二)因交通事故给付的死亡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提出索赔要求,在获得赔偿之前,可以垫付相关的医疗、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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