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是以受害人致残为依据的医疗机构意见。

2.营养费是指被摄取的受害者通过日常饮食而无法满足被损害身体的需要,而需要以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为补充身体所需的费用,是一种辅助疗法。

3.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而定:伤情很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如因受伤而造成的轻伤,应赔偿营养费,在补偿期间内,从伤害基本恢复之日起,直至恢复。

4.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来决定。本解释规定医疗机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为前提,医疗机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为前提,认为患者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之必要,并且对所需营养品的等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用。若医疗机构未提供营养建议,可推定为无辅助治疗的营养,不给予营养补偿。车祸营养费的认定依据是受害人的伤情和伤残的具体情况,以下几种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费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的人(一般要超过400ML)

2.年老、体弱多病的人,

3.消化功能障碍、

4.造成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的其他原因。

5.饮食不正常,需要鼻饲的人,例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公式是大面积烧伤者交通事故营养费=医疗机构建议的酌情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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