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
(一)医疗费用的概念,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造成一定人身伤害而需要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医院对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药费等。医疗费用可以是住院医疗费用,也可以是门诊医疗费用,但其目的是治疗交通事故中的伤员.伤残人员和抢救重伤者。医疗费用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明显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人身、健康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
2.误工费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得到诊断、恢复健康的赔偿,以及需要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家属,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业务活动,因此导致经济收入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根据一定标准对该项收入减少的数额给予补偿。交通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一种,应当予以赔偿。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即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就诊时,需要支付伙食费用,相关责任人按一定标准对该费用进行赔偿。入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
护理费(一)护理费中的概念护理费,是指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而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所下降,需有家属或其他亲属陪同照顾,并由有关责任者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用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的必要条件,其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害人应积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积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自身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