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接受处理。此外,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蓄意致人伤亡的;行为人在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遗弃,以逃避法律追究,致使受害人因不能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