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交诉讼书。
2.经审查后,法庭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五天内由法院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被告未提出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法庭决定开庭的案件,应在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提供书证.物证和音像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记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相互辩论。法院辩论结束,由主审法官根据原告第三人的先后次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已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能在判决之前调解的,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宣布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