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原因存在争议的,应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一)迅速报警,交警现场勘查后,当场作出事故认定,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二)责任方应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损失鉴定;
(三)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事故经过;
(四)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任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五)无过错方离开,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发生事故的责任方作出处罚;
(六)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一张有效的凭证,由责任方依据该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即国家不能用法律制度来限制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本来就是因人而异的,只要稍有谅解,那麽了解误工费的计算公式后,自己也知道一天要多少钱的误工费,但最好还是恢复后汇总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