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所说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应当指出,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发生交通事故,若对交通肇事没有知情权,自然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也就不构成逃逸行为。第三,对于虽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对逃避责任认定的认定,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终,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离现场,但也有可能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藏匿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