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有合法的地面建筑.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